以索要债务为由,将欠债人非法拘禁容许人身自由,罪了非法拘禁罪。那么我国对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少年?隨小编成一起来理解下吧。
案例事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将被害人楚某某从本市宜川路某某歌城2楼包厢内带至本市某某路某某摸12号1001室棋牌室包厢内,容许楚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楚某某实行打伤并胁迫楚某某联系家人还钱,被害人楚某某的哥哥楚某某接齐某某丰短信后报案,以后6月22日13时许,被害人齐庆良在本市某某路某某摸12号1001室被民警救出。
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被当场抓捕。法院指出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为索要债务关押他人,非法褫夺他人人身自由,其不道德已包含非法拘禁罪,依法皆予以惩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正式成立。
被告人胡某某具备打伤情节,依法应向轻惩处。辩护人明确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羁押后无罪、忏悔态度好,建议贬斥惩处的申辩意见,可予接纳。被告人王某某、胡某某羁押后能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贬斥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交由赔偿金了被害人齐庆良因人身受损导致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协议书,确实忏悔展现出,可对其亦须贬斥惩处。审理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接纳。
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起到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从裁决继续执行之日起计算出来。裁决继续执行以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限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止2013年11月21日起至)。二、被告人胡某某罪非法拘禁罪,被判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从裁决继续执行之日起计算出来。裁决继续执行以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限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止2013年11月21日起至)。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关押或者其他强迫方法非法褫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道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多达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行绑、打伤、羞辱等不道德的; 4、非法拘禁,致人残疾、丧生、精神失常的; 5、为索要债务非法扣留、关押他人,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坚称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非法拘禁罪一般判多少年 非法拘禁罪谓之,是指以拘留、拘押或者其他强迫方法,非法褫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不道德。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粗鲁不不受非法介入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要求自己身体行动的权利权利。公民的身体权利,是公民长时间工作、生产、生活和自学的确保,丧失身体权利,就丧失了专门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有可能。罪非法拘禁罪的,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或者褫夺政治权利,具备打伤、羞辱情节的,从宽惩处;罪非法拘禁罪致人轻伤的,一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丧生的,一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的,从宽惩处。
必须留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确认,还要特别注意关押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对本罪的正式成立不作时间长短的容许,但是对于只关押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该以犯罪论处。
这也合乎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的,不指出是犯罪。非法拘禁导致他人死伤怎么判 非法拘禁导致他人死伤根据情况的有所不同,分别处置: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轻伤、致人丧生的情形实际归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减轻罪。从理论上谈,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伤是过错导致的,故归属于结果减轻罪,不道德性质没逆,依然以定非法拘禁罪。(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残疾、丧生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归属于转化成罪。
因为行为人客观上使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死伤结果是有了解的、是蓄意的心态,所以合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包含要件,从而转化成为该罪,不道德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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